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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3301000024894604/2026-101059575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杭科资〔2026〕20号 | 公开日期 | 2026- 06- 23 |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联类型 | |
| 统一编号 | ZJAC05-2026-0002 |
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深化科技管理改革,保障杭州市科技工作评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完善评审专家管理和监督水平,充分发挥咨询决策作用,推进杭州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科技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科技局对专家的入库、使用、评价、退出的管理和监督,以及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监督。
(三)专家库集成各领域高层次人才,是为全市科技管理活动提供专家智力支持的数字化信息平台和共享资源体系。专家库按照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信息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四)杭州市科技局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受市科技局委托,杭州市科技信息研究院负责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相关单位可申请共享使用专家库专家开展科技评审等活动。凡参与市科技局评审等活动的专家原则上均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科技评审等活动包括评审、咨询、论证、评估、评价等。
二、专家遴选与入库
(一)入库专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无犯罪记录;
2.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学术道德问题,客观公正,无严重失信记录;
3.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4.具备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等工作。
(二)专家库专家按专长领域分为技术研究、管理专家、产业专家、财务专家等类型。
1.技术专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验收通过的市级(地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为市级以上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优秀青年学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2.管理专家应是具有丰富科技管理、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机构、政府部门等的高级管理人员。
3.产业专家应是科技型上市公司、科技领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产业链龙头企业、市级及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研发总负责人,或市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产业专家应具有5年以上相关产业领域实践经验,熟悉产业技术路线、市场动态和发展趋势。
4.财务专家应是熟悉科技经费管理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或创业投资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入库专家应当及时更新个人信息,连续2年未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确认的,市科技局暂停专家评审资格,待专家在规定时间内更新确认个人信息后,恢复专家评审资格,逾期未更新确认的,终止评审资格。
(四)专家入库主要采取公开征集、主动邀请和共建共享三种方式:
1.市科技局公开发布征集专家库专家入库信息的通知或公告,常年受理入库申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申请、单位审核,填写专家信息登记表,经市科技局审定后入库。
2.市科技局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直接入库。
3.市科技局可以通过与各省、市专家库建设方签订协议的方式,按照协作共建共享的原则,经专家本人同意后,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吸纳入库。优先推动与浙江省科技专家库、长三角地区专家库的互联共享。
(五)为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充分发挥企业专家在科技活动中的作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科技型上市公司、科技领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产业链龙头企业、市级及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推荐符合条件的产业高管、研发骨干、技术经理人等进入专家库。
(六)为更好地培养和发挥青年科技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鼓励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积极推荐科研一线、负责任讲信誉的高水平青年科技人才入库。
(七)为更好地发挥非本地专家作用,鼓励跨国公司、外资研发中心、高等院校等积极推荐海外或全国各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入库。
三、专家库使用和管理
(一)市科技局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遵循诚信、回避、轮换等原则。根据科技专项计划实施方案和科技项目类别、类型特点,提出项目评审需求,明确专家构成及选取条件和范围,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专家组。积极运用“杭州科技大脑”的智能匹配功能,提升专家选取的精准性和效率。
(二)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重大、紧急的项目以及确因工作需要的,评审专家可经研究确定。
(三)专家选取遵循专家轮换机制,避免同一专家在短期内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原则上1个月内参加不超过2次评审活动。
(四)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1.与申请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属于同一单位,或近2年内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存在聘用、顾问、持股(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等关系的;
2.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重大利益关系的;
3.近3年内参与过所评审项目的研究、申报、推荐、论证等相关工作的;
4.与申请人存在研究生师生关系,或师从同一研究生指导教师,或过去3年内在科研项目、科技奖励、学术论文、专利申请等方面有合作关系的;
5.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存在市场竞争关系,且本人作为产业专家参与评审的;
6.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存在尚未解决的学术争议的;
7.项目申报单位在评审前提出正当回避申请,且经组织方认定需要回避的;
8.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对于应当回避的,市科技局或其委托评审的组织发现专家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五)市科技局建立专家入库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安全、保密、监督、诚信等管理制度;完善专家库管理系统,专家的入库、抽取、使用、维护更新等均在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并全程记录相关信息。专家的科研诚信信息应与“杭州科技大脑”中的科研诚信档案管理平台实时同步。
(六)专家参加市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科研论证、项目咨询、绩效评价、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活动的劳务报酬,由组织活动的单位以专家咨询费的名义发放,按规定履行劳务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七)根据市财政部门对专家咨询费发放的最新规定,及时调整更新市专家咨询费标准。
四、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具有下列权利:
1.个人信息得到保护;
2.选择是否参与评审等科技活动;
3.获取评审等科技活动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4.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预;
5.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取相应劳动(劳务)报酬;
6.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7.对专家组织、服务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其他依法依规享有的权利。
(二)专家参加评审活动须履行以下义务:
1.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发表评审意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掌握并遵守科技项目的评审程序、标准与要点。
2.提交、更新的个人信息须真实、准确、完整,并在信息变更时及时在专家库系统中完成更新。
3.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评审内容、过程及结果等信息。
4.不得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或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或索取其馈赠、宴请等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不得单独与其接触。
5.严禁存在伪造、篡改、剽窃等任何学术不端行为,或发生科研道德和伦理责任问题。
6.抵制和举报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7.配合市科技局及其委托机构依法依规进行的监督检查、调查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材料。
8.保证自身持续符合专家基本资格条件,如发生触犯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被开除公职等情形时,及时告知市科技局。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专家出库与监督
(一)专家因个人原因可自愿向市科技局提出退出申请,经市科技局确认后出库。专家在履职过程中,违反回避原则和专家义务的,由市科技局核实相关情况后,按程序作出库处理。对终止评审资格,予以出库处理情况不服的,可向市科技局申请复审。
(二)市科技局从评审质量、评审态度、评审纪律等方面,对专家参加活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专家个人档案,并作为后续抽选、使用的重要参考。
(三)市科技局建立健全专家评审活动的监督、核查和举报处理机制:
1.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存在徇私舞弊、违反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其本次评审活动,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重新组织评审。
2.对存在异议的专家,组织开展必要的背景经历和科研诚信调查核实工作,经核实异议有效的,依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3.记录专家履职情况,向社会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信箱等联系方式,接受社会公众对专家违法、违规及不当行为的举报。
4.受理项目申请人、参与者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并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相关举报信息、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将作为专家评价、出库等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市科技局依法加强专家信息共享,推动与国家、浙江省科研诚信系统、信用杭州等诚信系统(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完善联合惩戒机制。专家的科研失信行为及其惩戒措施,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评审活动的容错免责机制。专家在遵循学术民主和规范程序、秉持专业判断并独立负责地提出意见的情况下,虽与最终集体决策或实际结果存在差异,但未发现存在徇私舞弊、违反纪律等行为的,不予追究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6年7月20日起施行。